


保險,對我們大多數人來說,已經不再陌生了,您可能也聽說過關于保險避債、欠債不還、資產保全等說法,保險真的有這些功能嗎?買了人壽保險是否就能避債,就可以欠債不還了?下面我們先從一個小案例說起。
關于“保險避債”的案例
2012年3月,王先生購買了一份以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壽保險,一次性交費28萬元,保險金額60萬元。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王先生,他同時還指定了受益人,即他的兒子小王。購買保險后的2015年10月王先生的生意虧損,向朋友老李借款50萬元。
2017年2月,王先生因突發心肌梗塞搶救無效死亡,保險公司給付小王保險金60萬元。王先生死得很突然,又沒有其他遺產可以還債,在此情況下,老李通過多方打聽,得知王先生購買了人壽保險,于是老李向法院起訴,請求用小王取得的保險金來償還自己的50萬元借款,法院是否會支持老李的訴求呢?
法院認為上述保險合同指定了受益人小王,王先生死后,小王以受益人的身份取得保險金,由于該保險金不屬于王先生的遺產,可以不用于清償王先生的債務,因此沒有支持老李的訴訟請求。這樣,小王拿到了王先生60萬元的保險金。
在上面的案例中,我們看到被保險人王先生通過保險合同將保險金轉移給了兒子小王,而債權人老李主張用保險金清償債務,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有些人認為只要購買了人壽保險,就能夠實現財產轉移,欠債不還,真的是這樣嗎?
“欠債還錢”是一個合法公民應有的最基本的法律意識,保險合同作為現代個人財產的一部分,與普通財產在屬性上是沒有區別的,總體上不可能脫離我國法律的規定。
應該說“保險避債”是一種不準確的說法,所謂的“避債功能”是因人壽保險特殊的結構和法律特性,在滿足某些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起到資產保全、依法對抗債務的作用,下面我們將結合幾個“保險避債”常見的問題,通過案例來具體說明。
“保險避債”的幾個常見問題
第一,人壽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則不會有所謂的“避債功能”。
假設在上述案例中王先生投保時沒有指定受益人,其他條件都保持不變。在王先生去世后,老李通過咨詢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用王先生的死亡保險金來償還自己的50萬元,那么法院就會支持老李的訴訟請求,因為該份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王先生故去后,保險金屬于王先生的遺產,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因此,60萬元保險金首先要清償老李50萬元的債務,剩余10萬元再由包括小王在內的所有法定繼承人來繼承。
可見,指定受益人這個動作雖小,卻有著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我國《保險法》第42條規定,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給付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而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要先償還債務后繼承,償債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第二,是欠債之后購買保險的,也不能依法對抗債務。
再拿上面的案件舉例,假設王先生的人壽保險是在2015年10月向老李借款50萬元以后購買的,王先生故去后,老李想要回自己的50萬元,該怎么辦呢?
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老李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份保險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債權。因為王先生欠債不還,反而購買保險的行為,涉嫌惡意避債,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其購買保險的行為。
第三,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當然不會有所謂的避債功能。
還以上述案件為例,假設王先生一直健在,沒有因病死亡,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但因生意長期虧損,一直沒錢歸還2015年借老李的50萬元,在此情況下,老李能起訴王先生,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2012年購買的人壽保險嗎?
目前,各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對壽險保單是否可以“強制執行”有不同的意見,各地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有的法院認為,退保以后的保單現金價值是投保人的責任財產,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解除合同的,法院可以直接扣劃。這是浙江高院的規定,詳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浙高法執[2015]8號)。
而有的法院則認為,保單現金價值雖然是投保人的財產,但以投保人解除合同為前提,法院不能強制投保人解除;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執行人的,法院不能執行保險金。這是廣東高院的規定,詳見廣東高院《關于執行案件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解答意見》(2016年3月3日)。
可以看出,浙江高院的規定較為嚴厲,保險合同允許被強制解除,而廣東高院則相對寬松,不強制退保。目前,最高院對此問題暫時沒有統一的規范。
因此,只要投保人用自有財產投保,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并不具備所謂的“避債”功能,因為保險事故未發生,受益權僅僅是一項期待權,保險財產此時仍屬于投保人,如果投保人對其他人負有債務未清償,用保險財產來清償也是可以理解的。
第四,如何理解大家關注的所謂“保險避債”的理論基礎,也就是《保險法》第23條第3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提請大家注意的是,該條的關鍵詞應該是“保險金”,保險金是指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并且符合保險責任,保險公司給付的款項。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求保險金的合法權利,雖然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后,不必用該筆款項清償投保人的生前債務,但并不意味著欠別人的錢就可以不還,如果投保人有其他財產還是要還債的。
四點需注意
所謂“保險避債”其準確的說法應該是“債務相對隔離”,并不是所有的人壽保險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實現債務隔離,至少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第一,提前做好保險財產規劃。
如果已經欠債,保險是無法幫你逃離你該償還的債務。你可以在沒有債務的時候,提前做好財產規劃,利用保險規避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風險。
第二,合法性才是關鍵。
無論你買多少人壽保險,買保險的錢,必須是合法所得,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法院照樣可以凍結、執行保險。在財務狀況惡化以后投保,也會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有可能被判無效。
第三,保險合同最好指定受益人。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則會按照遺產處理,繼承遺產要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只能拿到扣除債務之后的部分,如果債務比遺產多,實際上拿不到遺產。
第四,選擇合適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也很重要。
在指定配偶為受益人的情況下,保單的保險金可能仍然需要償還共同債務。比較好的安排是以父母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指定孩子作為受益人,這樣既能抵御風險,又能實現債務的相對隔離和財富的代際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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